近日,數位發展部掛牌,屢屢引起爭議,其中又以「多元宇宙科」,最為讓人丈二摸不著頭腦。

憑著讀完相關新聞的胸中一股氣,寫興大發,遂在某處發了一個淺薄的評論:

民主網路司應該改叫數位社群司,與數位政府司倆倆對應,分別代表處理公私協力(PPP)的兩邊業務的群體跟窗口。多元宇宙科應該改名叫做數位資產自主科,負責 NFT, DID 等 web3 基礎建設與專案推動,並且協調內政部跟經濟部讓 DAO 在台灣落地, 能有準法人實體,以及在國際上建立 DAO 與我國 DAO 的接入框架,找出跨境司法裁決權的平衡。

當然,作為一個其實不太關心數位發展部的人,僅僅是閱讀其官網的業務職掌,未深究民主網路司與多元宇宙為何,便憑以往印象與自己意志武斷的取名字,是有點冒失。很快,該發言便引來一任職以太坊研究員的朋友回覆:

以下這些都是公開資料的觀察,沒和本人事實查核過。但我想講的是,如果你從這些人的互動去看得話,唐鳳是走在前面的,正在引領整個 web3 的思考。我對 DAO 的定義是透過鏈上蒐集治理的輸入,來決定一些系統的參數或分配公共財 。

這是 Vitalik 很早期提出的概念,在 TheDAO 事件之後人們避談,但 DAO 後來又死者蘇生。Vitalik 很反對現有的鏈上治理,認為理論上的買票問題沒得到解決。但決定系統參數或分配公共財又是不得不為。在公共財這塊, Vitalik 後來遇到 Glen Weyl ,發展出魔改平方投票的平方金融這些工具。Vitalik 也把唐鳳介紹給 Glen Weyl 的 Radicalxchange 組織。

Glen Weyl 一直在爬梳他遇到各種人的意識形態,他寫了很多 “I’m not a X” 的文章,其中包含 Vitalik 的 Rationalist 流派(雖然 Glen 最後有寫說他後悔妖魔化 Rationalist )。但最後他寫了一篇 Why I’m a Pluralist 的文章,接受了唐鳳的多元宇宙觀點。這篇文章有翻成中文。

至此,相信讀者與我,已然了解多元宇宙(Pluralist),是一個倡議中的詞彙。以一介平民來說, 多元宇宙是個倡議中的行銷詞,用未經實務驗證,不曉得何時會消失在社會眼前,艱深隱晦的詞彙成為他人手上的棋子,是最讓人擔心的。公務體系有原有的運作潛規則,這樣使用意味不明的名詞作為單位名稱,剛好給妖魔鬼怪上下其手的空間。好比,法人換個「關鍵字」就把原有的計劃推出來申請借殼上市,或是學者拼裝計畫,拿計畫養自己的團隊。

不過,臺灣苦待數位轉型已久,或許正需要此一激進詞,引起朝野討論,使其進入各黨議程突破泥沼。草民不才,也想來仿效唐鳳部長思維,在截然不同的角度,給予另一種願景規劃。

在臺灣百花齊放的 DAO

首先談談「去中心化組織」(DAO)。從整個台灣的權力結構來看,最後政府對「去中心化組織」(DAO) 的定義不會只有區塊鏈社群,或精准點(以太社群的觀點)的定義。以議事權力大小來分,很大機會會以「網路治理」這一派的觀點為準,因為這一派多有台灣半官方法人高管的身份,國際影響力也大於區塊鏈社群。甚至台灣原有的「自由軟體/開放源碼社群」影響力也大於現在的區塊鏈社群。

摘自「叛碼或國碼?—台灣自由軟體運動的發展與挑戰(1991-2004)」, 葛皇濱做圖

其實,從陳水扁總統年代開始,採用 DAO 模式經營的社群就跟政府有很密切的互動。當年還有不少社群的人,作為技術官僚位處高位,而在蔡英文總統上台後,也曾被重用。(ICOS 的議程甚至包含軟體產業策略發展,差別在於,以前都是 BSD 社群的人嫌棄 Linux 的人都在搞政治,現在換 BSD 社群的人都在搞政治。)

這是因為:

自由軟體被成功地轉譯(translate)成國碼,依據各自的需求,透過各自的網絡關係,操著適宜的語言,將自由軟體盡情地轉譯:對於自由軟體產業的人而言,透過自己的網絡關係,不斷地召喚國家,『free software』=『free the nation』而『open = chance』;而對於教育議題的人而言,『free software』 = 『teach you freedom』,而『open = equal、share』的教育理念,並且『建立自主的資訊產業」』以及『建立自主的資訊教育』這兩個國家都是無法推擋的理由。~ 摘自「叛碼或國碼?—台灣自由軟體運動的發展與挑戰(1991-2004)」

而在技術社群以外,還有沒有像 DAO 的群體呢?有的,那就是公民審議圈口中的公民團體。政府認為的 DAO 跟「多元宇宙」若只有 RadicalxChange 的定義,那格局就小了,太小了。台灣的經驗有其以外,跳脫「西方的凝視」外的其他嘗試。明明可以把自己的弄的各方來朝,卻總是把自己做成附庸,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爭。

如果按〈為何我是多元宇宙人〉說明,「多元宇宙(Plurality)的目標,是為了構成數位技術自洽的未來方向,明確地與政治哲學聯繫起來。」。那這顯然不是一個好詞,至少不該是臺灣使用的詞。

多元宇宙為何不精準,蓋因沒有處理「流動」(liquidity)的狀態,仍是將個體與全體做二元分類。這並不是臺灣對數位技術自洽該有的認識。對於數位技術自洽,我一直以為台灣早渡過了將個體與全體分開談,已經走到討論「人類是什麼」的階段。在跳出人類中心化主義(anthropocentrism)就各種權力展開討論,不如此,許多法規政策難以落地推動。

一但我們想要達到唐鳳部長倡議的多元宇宙願景,那麼「人類在演算法中異化」就是我等不得不回答的課題。不先在價值層級處理,是無法制定法規的。舉例來說,在〈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判斷權限、執法機制與法治理念〉這文中便點出,「法律是否允許法律人工智慧系統將法律事務的判斷權限由全然由人類移轉到機器(或是人工智慧系統)身上呢?」。

然而,一但我們停留在網路的「節點」層級上思考,也就是機器與人的二元分類時,其實解決方式就很難往前推進了,或是說,最後仍然傾向會以人類為中心建構整個監管制度,但這終究是無法解決問題。

隨著越來越多人不甘於成為平台上免費的商品,平台課責是必然的走向。 Who pays the bill 便是扎在眾人心中,難以消除的一根刺。 NCC 所推出的〈數位中介法之草案〉所引起廣大糾紛,就在於依循舊法律思維,沒有考慮到具有「分散式責任」(distributed responsibility)特性的平台,例如 Wikipidia ,或甚至無人維護的 DeFi protocol。

以這例來說,麻煩的地方是監管背後的社會成本誰要承擔,是平台方?是使用者方?還是政府? 不管是哪一方來弄,都會有其他人有意見,除非這三者都具有平台的治理權,但利益跟成本要怎麼平衡?

難,承認法律有其極限或許也正是 Web3 議題可以切入的另一個視角。

當前法律局限

對於〈數位中介法之草案〉,外界許多擔心落在內容與言論管制的法正當性。然而內容與言論管制的課責正當性正是當前法律系統無法解決的東西,不單單僅僅是因為我國在國際上影響力不足,管不動大型平台,沒有科技執法能力(封 ip 成本非常高,ISP 絕對不想付這筆錢),獨立機關如 NCC 完全無法行政中立(21 世紀問題媒體一書是以美國 FCC 為例舉出原因)。

還因為像 Wikipidia 這樣的社群成員是流動的,對傳統行政司法體系的人來說,固定「一位代表人」是監管的課責必要條件,這對具有「分散式責任」(distributed responsibility) 性質的平台來說,簡直是緣木求魚。像 Wikipidia Taiwan 的態度就很簡單,你要封就封,看是誰會先被幹到飛起來。我國立法單位一直沒有意識到,這世界就是有一種組織型態是沒有「一位代表人」、沒有非常嚴格的階層關係,全靠「網路規範」(cyber norm) 作為代表的組織。

在區塊鏈技術出現前,為求處理金流,最後不免以社團法人或以財團法人作為白手套落地,但在「The DAO」出現,最後大家會發現其實只要利益不夠大到會互相互撕,完全可以用區塊鏈取代司法系統自己玩自己的。所以我國比起以懲罰的角度來立法,或許以法遵後可以獲得什麼好處來立法,會是更好的方向。

這也是我傾向將「禮儀」(norm)視為一個主體成為政府單位的服務/監管對象。在區塊鏈技術問世後,禮儀以隨著智能合約的普及,條文化,契約化,因此即便在我國法規無法規範的狀態下,仍然擁有類法人的性質,雖然不能負刑事責任,但負擔民事責任還是可以的,只要法律上要求準備「保險預備金」。這樣的想法也有法律學者在思考人工智慧或是機器人保險等議題時倡議過。

更前面、更激進

所以要走得更前面,更激進。我會把「多元宇宙科」改名為「彼岸無機生命禮儀研究科」。無機生命,網路上互相反應(reaction)的節點也,是人亦可非人。禮儀,協定(protocol),「網路規範」(cyber norm) 也。研究,研發,究其定義也。至於,彼岸。到不了的都是彼岸,是唯一後設修飾。一但文本上要處理的主體,是不斷變動,在不同更大的群體結構流動的「對象」(object)。後設,便是我們必須賦予的前置知識,或迫使讀者沈浸的世界。不如此,我們在單位名稱上的描述,民眾心智圖像上的解讀,就陷入於二元論,在真實越離越遠。

大大小小的個體,並不該是此科別要直接要處理的對象(object),這些大大小小的個體從社群禮儀演化出來的「網路規範」(cyber norm)才是。彼岸無機生命禮儀研究科,該服務的對象是一個最後會有集體意識的禮儀,不管是國外的人民,國內的人民,甚至是機器,都在這個「禮儀」(norm)所聯繫,又是有獨立自主意識的個體,又是全體的一份。是一種「如來見我,我見如來」的意味。

所以,「彼岸無機生命禮儀研究科」會比「多元宇宙科」更好。